繳納契稅后,購房者因故退房是否退稅,近日財政部發文進行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定,財政部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繳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業內人士透露,住房交易首先需要繳納契稅,然后才能夠辦理產權登記。但各類原因導致客戶退房,市場上出現了較多交完契稅無法完成交易的情況,購房者只得辦理退房手續。“財政部明確辦理權屬登記以后契稅不退,而權屬登記未完成的退還契稅,可以有效避免‘被退房’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