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中約定有交房日期,延期交房算開發商違約,但小區建到什么程度才算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對此,很多購房人并不清楚,這也是政府部門監管的一個盲區。昨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列出了商品房項目交付使用要達到的16個條件,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交付使用要滿足16個條件
1、 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經規劃部門核實,并取得核實證明文件
2、 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向建設部門報送備案材料,取得受理憑證
3、 配套綠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園林綠化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4、 庭院供水支線管網及分戶計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設施設備應取得供水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5、 排水設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6、 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電力配套設施工程取得電力企業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7、 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供熱系統的設計與安裝須經城市集中供熱企業審核驗收
8、 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銜接,取得燃氣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9、 電話通信線及有線電視線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線納入區域性有線電視網
10、 住宅項目信報箱安裝數量達到一戶一箱的標準,并取得郵政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11、 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出具驗收報告
12、 庭院做到院內清潔、場地平整
13、 已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
14、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簡裝修工程部分,按規定進行驗收
15、 住宅工程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規定,開發商違反規定,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強行交房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房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進行專項工程驗收時,對符合標準但拒絕出具、拖延出具相關手續的,或對不符合標準但出具虛假手續的,對主管領導按行政問責制的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