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單位可以通過招標選擇,七種緊急情況可以動用維修資金
據介紹,與2004年公布的《鄭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相比,該意見稿規定,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相關費用可以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開標和評標,應當有業主委員會委員或業主代表的參與和監督。
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低于10萬元的項目,申請人可以采取簡易的比選方式選擇維修施工單位。參與比選的施工單位應不少于5家,比選的過程應當有業主委員會委員或業主代表的參與和監督。
鄭州市房管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書記任振祥說,與以前的老辦法相比,該意見稿規定,發生以下七種情況,不需要小區內2/3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啟用維修資金。
七種情況主要有:屋面、外墻防水局部損壞、滲漏嚴重的;電梯發生沖頂、蹲底或意外災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檢驗時被責令停梯整改須立即維修的;高層住宅供水主管道嚴重漏水,水泵、泵體漏水、電機燒毀等,導致供水中斷的;樓體單側外墻飾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積有脫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及更新、改造的;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