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屬個人財產,同時取消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文。
中新網8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解釋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據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正式實施。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后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解釋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釋稱,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解釋指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tǒng)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完)
取消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文
今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明天開始正式實施。征求意見稿原來是21條,也就是正式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比原來少了兩條。缺少的兩條正是原來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飽受社會爭議的。
比如征求意見稿中第二條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的問題的條文被取消。為什么取消這一條?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說,因為婚外同居這種現象比較復雜,在具體實踐中難以以司法解釋相關的條文來一一對應,不規(guī)定不等于不正視。他指出,基層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以后要堅持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善良風俗,維護婚姻家庭穩(wěn)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他們將通過案例指導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同時還取消了關于夫妻之間離婚的時候一方要證明舉債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條款。
附:最高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包括六個方面
這部司法解釋共有19個條文,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其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明確規(guī)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四)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五)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