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是未成年人的也能抵押,不過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的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這是《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最新規定,如果您有意見或看法,趕緊給鄭州市政府法制辦提。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鄭州市法制辦近期對《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依法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符合房地產轉讓法定條件的在建工程,均可進行抵押。
與老辦法不同的是,房地產抵押權不管是在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時,都應依法申請登記。同時,實行房地一并抵押政策。
以房產抵押的,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視為一并抵押。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占用或者分攤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如果房產是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能否進行抵押?
征求意見稿也作出了規定:抵押人為未成年人的,辦理抵押登記時,監護人應當提供經公證的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抵押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鑒定證明和經公證的為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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