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根據《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房屋業主或者結構相連的不同樓幢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房屋業主或者不同樓幢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排水設施、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物業管理用房、信報箱、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保修期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使用業主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使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經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同意。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結合相關業主的維修建議,對符合條件的維修項目及時申報維修。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存在時,應當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分攤辦法,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房屋之間,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已售公有住房之間,按照相關樓幢建筑面積從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分賬中按比例分攤。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差額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比例分攤。
(三)已售公有住房與商品房屋之間,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再按照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分攤;
(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積分攤。
相關業主未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分戶賬中資金余額不足時,應當補足應分攤的費用。相關業主拒不承擔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利益相關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七條 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可以通過撥打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電話、登錄互聯網或到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辦事窗口提出申請。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項目先行登記,并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可以是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也可以是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
使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原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存在時,在出具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相關證明后,可由其他申請人申請。
第九條 相關業主或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請人申請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當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業主代表的參與和監督。
業主代表可以是業主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在列支范圍內隨機抽選,抽選的業主代表名單應當公示。業主代表總人數應不少于3人,涉及多幢樓的,每幢樓應不少于1人。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相關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使用建議,制定使用方案。涉及多個維修項目的使用方案,可以按年度制定分步實施。制定的使用方案應當公示。
使用方案的內容應包括:維修項目清單、維修工程預算情況、施工方案及實施時間、主要材料的規格品牌、維修施工單位的比選方式、工程驗收及決算方式、維修資金的列支范圍等。
第十一條 使用方案公示后,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征求業主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采用召開業主大會討論、書面征求業主意見、網上或短信投票等方式。征求業主意見的結果應當公示。
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確認的使用方案,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二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建筑區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通過公開招標選擇一批具有相應資質、有固定辦公場所的施工單位和專業中介機構,建立備選名錄,供申請人比選。
施工單位和專業中介機構的備選名錄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定期公布,并結合申請人和業主的意見對備選單位開展動態考評,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十三條 維修施工單位可以通過招標或比選方式進行選擇。
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鼓勵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相關費用可以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開標和評標,應當有業主委員會委員或業主代表的參與和監督。
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低于10萬元的項目,申請人可以采取簡易的比選方式選擇維修施工單位。參與比選的施工單位應不少于5家,比選的過程應當有業主委員會委員或業主代表的參與和監督。
第十四條 招標、比選維修施工單位的結果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或相關業主代表簽字認可,并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實施監理及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相關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六條 使用業主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政府代為管理的,使用方案經業主確認后,申請人應當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征求業主意見表》;
(四)《征求業主意見結果》
(五)《招標比選維修施工單位證明》;
(六)《公示證明》;
(七)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八)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九)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為單位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其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為業主委員會的,有效身份證件為業主委員會備案文件。
第十七條 使用業主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自主管理的,使用方案經業主確認后,申請人應當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備案表》;
(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征求業主意見表》;
(四)《征求業主意見結果》;
(五)《公示證明》;
(六)《招標比選維修施工單位證明》;
(七)《維修施工合同》;
(八)業主委員會備案文件(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九)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十)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使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公示后,申請人應當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公示證明》;
(四)《招標比選維修施工單位證明》;
(五)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六)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七)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為單位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其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為業主委員會的,有效身份證件為業主委員會備案文件。
第十九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應當認真審核。對維修費用在2萬元以上的項目,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派人進行現場勘查。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將審核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規定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施工前,雙方應當簽訂維修施工合同。
維修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維修工程的質量保修內容和期限,具體標準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執行。
維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維修施工單位履行質量保修責任,維修施工合同中可以約定將維修費用總額的5%作為保修金予以留存,保修期滿后按合同約定程序劃轉維修施工單位。
第二十二條 維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方案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主要材料變更、隱蔽工程驗收、維修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或業主代表簽字認可。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報告應當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簽字認可,并公示。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費用審核的,審核的結果應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簽字認可,并公示。
第二十四條 經核準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確定后,資金劃轉可以分三次劃轉。第一次在開始施工后劃轉核準總額50%的首付款,第二次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劃轉核準總額45%的尾款,第三次在保修期滿后劃轉核準總額5%的保修金。第一、第二次資金劃轉也可以在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合并劃轉。
第二十五條 政府代管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階段的資金劃轉,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規定劃轉資金。申請劃轉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維修施工合同》(劃轉首付款時提供);
(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按實決算時提供);
(三)《竣工驗收報告》(劃轉尾款時提供);
(四) 維修工程決算(按實決算時提供);
(五)《公示證明》;
(六)《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分攤清冊》;
(七)施工單位出具的付款憑證;
(八)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業主自主管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階段的資金劃轉,在維修項目經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規定劃轉資金。業主委員會應當留存以下材料:
(一)招標選擇維修施工單位相關材料;
(二)《維修施工合同》(劃轉首付款時提供);
(三)《竣工驗收報告》(劃轉尾款時提供);
(四)維修工程決算書(按實決算需提供);
(五)《公示證明》;
(六)《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分攤清冊》;
(七) 施工單位出具的付款憑證;
(八)其他應留存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先行組織維修;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相關業主推選的2名以上業主代表先行組織維修:
(一)屋面、外墻防水局部損壞、滲漏嚴重的;
(二)電梯發生沖頂、蹲底或意外災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檢驗時被責令停梯整改須立即維修的;
(三)高層住宅供水主管道嚴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噴淋泵、穩壓泵、中水泵等)泵體漏水、泵電機燒毀等,導致供水中斷的;
(四)樓體單側外墻飾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積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及更新、改造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不及時組織維修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知道后可以組織代修。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應在緊急情況發生后第一個工作日告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對應急維修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應急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賬中列支。
應急維修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費用進行審核。
應急維修費用和列支情況應當公示。
第三十條 應急維修完工后,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應當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核準或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公示證明》;
(四)審價報告;
(五)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六)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七)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應急維修項目經核準或備案后,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劃轉資金。
第三十一條 按規定應當公示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將材料復印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公示的時間不應少于7日,公示情況應當留存影像材料。
業主對公示的材料有異議的,申請人應予以解釋或澄清。業主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當予以采納。
業主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等進行核對。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XXX 起施行。2004年4月1日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公布的《鄭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