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寶馬住經適房,就相當于自己端著金飯碗,還要到別人的瓷碗里“搶食兒”吃,行為著實惡劣。近日,隨著我省對保障性住房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一批騙購經適房的案子被曝光,鄭州市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一名副主任也因倒賣經適房被查處。
針對經適房領域的亂象,昨日鄭州市政府出臺《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決定對經適房實施差別化上市交易管理,同時規定:買了經適房之后,又買了其他住房的,必須退掉經適房或補齊差價;購得經適房并上市交易的,不能再獲取保障房資格。此《辦法》10月1日起實施,適用范圍為鄭州市建成區。
上市交易,須符合條件
【必須補齊價款并征得房管部門同意】
許多人騙購經適房就是為了交易牟利,要想讓經適房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它無利可圖。因此《辦法》首先加強了對經適房交易的管理。
●條件一:須征得房管部門同意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須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對政府是否行使優先回購權、購房人差價款繳納金額情況出具書面意見。未經出具意見的,市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轉移和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
●條件二:必須補齊相關價款
經濟適用住房為有限產權,因此購房人要想交易必須取得完全產權。唯一的辦法就是補齊相關價款。
《辦法》規定,購房人要想取得完全產權,必須繳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以下簡稱差價款)。同時,購買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滿5年(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下同)上市交易的,購房人應當繳納差價款。差價款專項用于住房保障資金。
由于不同時間,政府對經適房有不同的管理辦法,因此市政府提出,對上市交易的經適房,必須結合不同時期的政策規定,實施差別化的上市交易管理。具體為: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關規定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原購房價格的30%繳納差價款;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關規定購買的,應按照原購房價格的20%繳納差價款;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出臺前購買的,應按照原購房價格的10%繳納差價款。
簽訂合同時,超出核準面積部分已繳納差價款的不再繳納,未繳納差價款的按上述標準執行。
●條件三:享受貨幣補貼,不滿五年要退回
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后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購買時間滿5年的,上市交易時不再繳納差價款。購買時間不滿5年的,上市交易時需退回所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買其他房,須辦理退出
【辦理退出手續或繳納差價取得完全產權】
長期以來,經適房只有準入而沒有退出的機制,一直飽受詬病。有的購買者經濟條件轉好后,購買了一套甚至多套商品房,卻仍然住著經適房,這使得經適房的保障作用大打折扣。
《辦法》規定,經適房購房人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適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繳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產權。不辦理退出手續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市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得為其新購住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經適房所有權的,被轉移人符合經適房購房條件的,可持有關證明到市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被轉移人不符合經適房購房條件的,需繳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繳納差價款的,由政府回購。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的,原申請人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五類情形,須政府回購
【回購價按原價參考折舊等因素確定】
退出的經適房最好的結局莫過于由政府回購,然后重新分配,繼續發揮保障作用。《辦法》對政府如何回購經適房也進行了明確。
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所需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從住房保障資金中予以安排。回購后的經適房以回購價格繼續供應給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或作為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經適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優先回購:
1.購房人自愿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自愿退出經濟適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購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關政策規定的,可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2.因特殊原因購房時間不滿5年確需轉讓的;
3.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又購買其他住房的;
4.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被轉移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或未通過繳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并考慮折舊和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財政、物價部門共同確定。
查實騙購,須嚴肅查處
【注銷房產證,或補繳差價款】
經適房騙購案屢禁不止,除了利益驅動外,監督機制不健全也是主因。
《辦法》強調,要繼續完善準入機制。建立市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對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戶籍、婚姻狀況、房產、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聯合核查。同時,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單位、婚姻狀況、住房、收入、財產等信息進行公示。
繼續完善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按揭外,不得進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出租、閑置和改變住房性質。對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所購經濟適用房,并依法注銷其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補繳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差價款,購房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適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對不補繳差價款未取得完全產權而出租、出借和改變使用性質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辦法》還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不得進行定向開發。遷鄭單位、駐鄭部隊等住房困難群體,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定向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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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房差價款繳納程序:
1購房人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經適房上市交易審批表》
2購房人持市房管局開具的票據,通過指定銀行繳納差價款
3購房人將銀行繳款票據送交房管部門
4市房管局將繳款票據歸集整理后上報市財政局
5購房人持市房管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差價款繳納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交易手續
6注銷或變更房屋所有權證,憑繳款票據辦理或變更土地證。
政府回購經適房程序:
購房人到市房管局填寫《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申請審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確定回購價格、款項及金額→市房管局向購房人下達《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通知書》,告知回購理由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為3個月)→注銷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