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發布了“鄭州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事指南”,明確表示購房人可以在繳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以下簡稱差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購買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買滿5年(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上市交易的,購房人應當繳納差價款。
差價款繳納標準
結合不同時期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實施差別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1.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 有關規定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原購房價格的30%繳納差價款;
2.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 有關規定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原購房價格的20%繳納差價款;
3.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出臺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原購房價格的10%繳納差價款。
簽訂合同時,超出核準面積部分已繳納差價款的不再繳納,未繳納補差款的按上述標準執行。
提交資料
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結[離]婚證),已繳納差價款銀行單據。
以上資料均驗原件,收復印件(購房合同只收取購房單價、合同簽訂日期頁)。
差價款繳納程序
1.購房人攜帶相關資料向所在區房管局提出申請,填寫《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補繳差價款審批表》或《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審批表》;
2.市住房保障機構根據購房人申請,經審核后出具《鄭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繳款通知書》,注明“補繳的土地價款”;
3.購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機構開據的票據,通過指定銀行繳納差價款;
4.購房人將銀行繳款票據送交區房管局;
5.市住房保障機構將繳款票據歸集整理后上報市財政局;
6. 購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差價款繳納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交易手續;
7.注銷或變更房屋所有權證,憑繳款票據辦理或變更土地證。
政府回購
回購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優先回購:
1.購房人自愿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
2.因特殊原因購房時間不滿5年確需轉讓的;
3.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又購買其他住房的;
4.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被轉移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或未通過繳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自愿退出經濟適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購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關政策規定的,可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回購程序:
1.購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機構填寫《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審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2.確定回購價格、款項及金額;
3.市住房保障機構向購房人下達《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通知書》,告知回購理由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為3個月;
4.注銷房屋所有權證。
回購價格
政府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并考慮折舊和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等因素,由房管、財政、物價部門共同確定。
退出機制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按揭外,不得進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閑置和改變住房性質。
對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退還所購經濟適用房,并依法注銷其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補繳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差價款,購房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對不補交差價款未取得完全產權而出租、出借和改變使用性質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受理地點
補繳差價款和滿五年上市交易受理地點為房屋所在區房管局,具體地址:
1、金水區:東三街與同樂路交叉口同樂路9號,金水區房管局七樓 63691228
2、二七區:七里閻中街95號院一樓二七房管局 68889275
3、管城區:管城區書院街31號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辦事大廳 66218625
4、中原區:中原西路與桐柏路交叉口中原大酒店三樓經適房辦公室 67633653
5、惠濟區:開元路8號惠濟區房管局五樓 63639393
6、高新區:高新區科學大道61號67996680
7、經開區:經北一路30號經開區房管局308房間86126212
8、鄭東新區:鄭東新區民生路與祥盛路交叉口東南角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樓 86121027